男子趁女友不在强奸其11岁女儿9年 致女孩怀孕还做过人流...(图)
都说女人就像花儿一样娇美
未成年的女孩们,就像花蕾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她们更需要得到保护
就怕她们在绽放前,就已经凋零
在辽宁大连,就有这样一个男子,
对一个可怜的未成年女孩
做出了可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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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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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孙某和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家,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女友年仅11岁的女儿。之后,孙某长期强奸、霸占这个小女孩,大约9年的时间......期间,还导致女孩怀孕,做了流产手术。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因强奸犯罪,获刑十三年。
男子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其女儿长期强奸霸占达9年
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2007年相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
2007年11月份左右,孙某与张某将张某的女儿小张从老家接到大连的出租屋共同生活,当时,小张刚刚11周岁。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孙某在出租屋内,趁张某不在家之机,将小张强奸。
之后,孙某分别在多处出租屋内,趁小张单独在家之机,长期强奸小张,霸占小张,直到2016年7月。
期间,孙某因越狱潜逃被抓获后,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16日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强奸小张,并于2014年7月致小张怀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产手术。
男子被认定强奸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某明知小张在2008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在小张年满十四周岁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孙某是与未成年的小张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对小张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孙某长期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小张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的小张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孙某强奸次数众多且造成未成年小张怀孕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93年越狱潜逃后于2012年被抓获,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女童防狼手册
1.告诉孩子,凡穿游泳衣会覆盖到部位,任何人绝对不得触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表示反抗,即使他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并尽快告诉妈妈或其他信赖的成年人。
3.让孩子尽早明白到底什么是性侵和受到性侵怎么办,受到侵犯应向信赖的成年人或警察求助,切不可害羞、胆怯而拖延了时间。
4.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5.晚上女孩子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6.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遇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呼叫。
7.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到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8.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这个孩子这些年的噩梦真的无法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