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后仍可撤销国籍!两位华裔女美国护照被取消,原因竟是...(组图)
美国移民局近日专门成立新办公室,打击本应被遣返却改名重新申请庇护或结婚绿卡的移民诈骗。移民局将重新审核数据,从1990年后的数据查起,造假者一经发现将会被立即剥夺公民权并驱逐出境。
而在此之前,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移民在1979年以来,仅仅有107名被取消公民身份,其中就包括一名中国女子,她同时与两个男人结婚一次骗取绿卡。而被取消公民身份者大多数是纳粹分子或恐怖分子。
据美联社报道,内部监督机构2016年的一份报告指出,约315,000名被要求遣返或有犯罪记录的非法移民的指纹,未能上传至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数据系统,其中有800多人在获得遣返令后,利用身份造假骗取了公民身份。USCIS设立的新办公室将把这些人都找出来,对他们提出起诉,以剥夺他们的公民身份。
在美国,每年有70-75万人宣誓成为美国公民。那么,是不是入籍成为公民之后就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并非如此。
入籍后仍可撤销国籍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的规定,在发现入籍者通过隐瞒信息非法获得公民身份,可撤销其美国国籍。虽然并不多见,但是确实存在于美国移民法之中。
特朗普总统上台之后,司法部开始重视这类案子:去年9月份,两个来自巴基斯坦和一个来自印度的移民面临公民身份被废除的命运,因为他们申请公民的时候使用了假身份,目的是隐藏过去曾被遣返的事实。今年2月份,司法部要求法庭取消一个苏丹移民的公民身份,因为他利用自己是伊斯兰美国救济机构负责人的身份,给境外的恐怖组织提供经济资助。此人最初以学生身份进入美国,后来通过抽签绿卡移民成功。2月底,司法部指控了五个已经定罪的性侵儿童犯,因为他们在公民申请中隐藏了自己的犯罪历史。这五个罪犯住在加州、德州、马里兰和北卡,分别面临公民身份被吊销的诉讼。
取消公民身份的条件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美国政府会取消一个人的公民身份?
首先,在美国出生的人不能被取消公民身份,除非自己放弃。
通过归化(Naturalization)成为美国公民之后,一般来说不会面临身份被剥夺的危险,但也有例外,通常分为三类:
第一,在入籍期间伪造或隐瞒相关事实:如果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署)发现你在入籍申请的过程中不是绝对地诚实,就可能会对你作出剥夺国籍的行为,即使是在几年或者几十年后,甚至是在被授予了美国公民身份之后。
第二,加入危险组织:如果美国政府证实你成为美国公民后的五年内加入了危险组织(如纳粹党或基地组织),将会撤销你的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国国会调查你涉嫌参与危险组织或危险行动面前,如果你拒绝自我证实,也可能会被撤销美国公民身份(尽管公民身份满十年之后,作证的要求会失效)。
第三,遭到军方不光彩地解雇:在美国军队中服役可以授予你美国公民身份,但是如果你在服役满五年之前遭到军方不光彩地解雇,你的美国公民身份也可能会被撤销。
公民身份的取消必须由联邦法院来执行,不同于绿卡身份可以由移民局取消。剥夺公民国籍,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必须在联邦地区法院将入籍撤销行为归档,并提出清晰的、令人信服的以及明确的证据证实指控。对于刑事剥夺国籍,需要提交刑事指控,其举证责任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证据高于一切合理的怀疑。
若有错可提起上诉
如果有理由相信低级法院出现了法律上的错误,对于剥夺国籍提起上诉请求是有可能的。如果你的美国公民身份被撤销,或者已经建立了针对你的剥夺国籍的程序,你需要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的帮助。如果你的公民身份被撤销是因为某些刑事案件所引起的,你同时还需要刑事律师的帮忙。
华裔女子卖淫 也被撤销美国公民身份
44岁的华裔女子李虹燕(Hongyan Li,音译)来自中国天津,1996年与当时的丈夫一起移民来美,于2000年获得绿卡永久身份。李虹燕在2006年时提交了入籍申请,于次年2007年获批,宣誓成为美国公民。
但入籍两年后,李虹燕于2009年9月15日被捕,被控告跨州卖淫及洗钱罪名。检方指出,经调查后发现,李虹燕从2004年3月至2009年被捕期间,经常往返于美国多个州从事卖淫活动。而且从2005年8月开始,将卖淫非法所得金钱通过金融机构,还有注册的外国公司等进行非法洗钱。2009年11月6日,李虹燕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对卖淫及洗钱的控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地法庭因此判她入狱18个月。
不料2013年1月,联邦政府将李虹艳的公民身份撤销了。据联邦政府的文件指出,李虹燕承认了从2004年起,自己便一直有卖淫及洗钱的犯罪行为,并持续至2007年入籍宣誓。但她在2006年递交入籍申请填写表格时,以及2007年和移民局官员面试时,均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无任何犯罪行为”、“也未有过卖淫行为”。因欺骗移民官而获得了美国公民身份。而且也在入籍宣誓中撒谎,属于欺骗政府。李虹燕明显不符合入籍资格中对良好品行的要求,因此她的入籍申请被判不合格,以前的判决失效,她的美国公民身份也被撤销。
李虹燕对联邦政府撤销自己的公民身份的决定提出上诉,指出当时自己与检控方达成了认罪协议,是因该协议中写明只要她认罪,以检控方为代表的“执法部门”(prosecution)便不再追究她的其它行为。然而不久前,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作出裁决,认定联邦政府撤销李虹艳公民身份的决定有效。
上诉法庭指出,认罪协议中的“执法部门”指的是刑事犯罪类的执法部门,而联邦政府撤销李虹燕的公民身份,是政府部门的民事行为(civil actions),与李虹燕当时和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