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下)
上篇(《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上)》)说到,一审判决在2010年3月16日下达,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契据而是合同,而且该合同尚未生效,所以BG有权撤回要约并申明协议作废。
【来哲夫专栏▶来说澳法】
上篇(《是合同还是契据 关乎2800万澳元得失(上)》)说到,一审判决在2010年3月16日下达,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契据而是合同,而且该合同尚未生效,所以BG有权撤回要约并申明协议作废。
开发商接获判决后,并不服气,认为判决的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故决定上诉。随即开发商聘请了新的出庭大律师,向昆州高院的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状。
二审法官:一审法官的结论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2010年8月20日,本案再次开庭,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9月10日,合议庭下达了二审判决书。
在二审判决中,三名法官首先同意了一审法官的断案逻辑,即断定开发商与BG签订的协议是合同还是契据,主要看双方的“意图”(Intention),即看双方到底是想签订一份合同还是契据。但三名法官对一审法官总结的契据三要素并不赞同,他们认为用这三要素去推断当事人的意图并不合法。
因为在普通的民商法领域,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是“契约自由”。就是当事人有选择签合同还是签契据的自由决定权,法律和法官都不应干预。如果当事人想签契据,那么不管他们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不管这些原因理由是好的,坏的,是充分的还是不充分的,只要文件客观地反映了要签契据这种意图,它就是一份契据,至于文件是否被冠以“契据”的名头,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是否与常见的契据用语一致等并不重要。
另外,从情理上看,由于大楼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日期未定,双方无法马上签订明白无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租约,只能签订一个《同意签订租约的协议》。在该协议中,BG承诺签订租约而开发商并未提供对价,因此开发商的律师必然需要将协议做成契据以使其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而防止BG毁约。这一点,一审期间开发商律师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但没有引起一审法官的注意,但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认为这个理由很有说服力。
另一方面,从BG的角度看,文件签字页的第一行黑体字醒目地标明---- “本文件一经签署即成契据”。而BG澳洲总裁就是在这行字下面签的名,完全可以认定其知道自己签署的是一份契据。因此该协议客观地反映了双方想签订一份契据的意图,一审法官认为文件不是契据而是合同的结论于法无据,于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