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厕猥亵强奸8岁女童 还曾用对方尿液洗脸(图)
济南一位妈妈让8岁女儿独自去上公厕,自己就守在厕所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竟有色狼趁机对该女童实施性侵,过程令人作呕。案子破了,这名色狼居然是90后,谎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这不是他第一次猥亵儿童,这次是累犯。
而在庭审期间,作案的这名90后男子辩称家有老人需赡养,自己则患有精神疾病。
近日,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男子并未患病,且其之前曾因猥亵儿童罪获刑,这次系累犯,依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某村集市广场旁的公共厕所附近,发现被害女孩小C(化名,事发时8岁)独自进入女厕,遂尾随其进入女厕内,用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威胁其不准叫喊,脱掉被害人内裤后用手实施猥亵后,又对小C实施性侵。
后因小C的母亲在外呼喊被害人而被迫停止,张某准备离开时被小C的母亲发现,后被小C的父母围堵在该公共厕所内。
在警方的调查下,更多张某实施性侵害的细节也被披露出来,整个过程令人作呕:原来,事发之前小C跟随父母来逛大集,小C的父亲去了男厕,小C跟母亲说要也要解手,于是独自进入女厕。
令小C的母亲没想到的是,就在她守在公厕前的短短时间内,女儿就落入色狼之手。
据调查,事发时张某潜入女厕内,用受害女童的尿液洗脸,还脱其衣服,在用手猥亵后又实施性侵害……
小C的妈妈听到女儿哭叫后,冲进公厕一看,发现张某也在内,其就明白女儿是被张某欺负了,张某想跑,其上去抓他没抓住,张某跑进对面厕所里关上厕所门,夫妻俩堵着厕所拨打了110。
警察来之前张某的母亲来了,把张某叫了出来问他怎么回事,张母扇了张某几个耳光,这时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将其几人都带回了派出所。
事后检查发现小C颈部明显有勒痕,孩子精神也受到极大的刺激,非常紧张。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系90后,济南人。
其20岁那年就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犯罪系累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张某不服判决,以“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还提出“张某仅制止被害人喊叫,不属于强奸罪的暴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强奸既遂,其行为系强奸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强奸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张某某再适用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
首先,上诉人张某采取掐被害人脖子、制止喊叫的手段,对年仅八周岁的被害人进行性侵害,其所供述的内容、犯罪情节与上述各项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因其在犯罪中采取掐脖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暴力特点,足以对年幼的被害人造成心理威胁,上诉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经审查,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系用生殖器捅触被害人的阴部而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既遂。最后,张某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虽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时,其当庭翻供,对不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上述辩解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