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11月10日 12.1°C-14.9°C
澳元 : 人民币=4.73
珀斯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2019-12-23 来源: 华尔街见闻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 1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原中信银行员工受贿案。

这位名为李xx的中信银行员工在一笔同业理财业务中,使出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违规操作,令中信银行险些被骗10亿元理财资金。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 2

尽管这只是一起个人受贿案,但该案件却暴露了一些金融机构员工在业务合作之间存在多种违规问题。

01

缘起一笔同业理财业务

裁判文书显示,李某为原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业开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2015年10月13日,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向时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资产处经理的李某介绍了一笔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的理财业务,年化收益率为5%。

李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得到了可以购买的答复。

随后李某与张某2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李某1对该理财业务展开协商,李某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消息通过李某1层层传递后,李某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但需要由企业来支付年化利率0.5%。

在确定进行合作后,在中间人的撮合下,李某开始和时任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行长常某某直接联系。

02

擅自拆分利率

10月16日,中信银行总行告知李某,年化利率4.5%不满足总行收益要求;且据李某的证词,中信银行总行也不同意收0.5%票面以外的利润,李某便要求常某将票面年化利率提高至4.7%,总行同意。

最终,李某和常某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 3

常某告诉李某,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

而李某却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银行总行进行汇报。

据李某证词,她早就知道另外0.3%的票外利润总行是不会同意收的,所以后来收取30BP额外利润的时候就没有和总行汇报,只是和中信总营金融部总经理李某3说了,“打算能收就收,不收就不收了”。而李某3因为多种原因也没走审批流程。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 4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法律保全部副总在证词中表示,通过通道公司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且存在中间收入是有先例的,但是过往的案例中中间收入在审批单中都有注明,且各级审批流程完备。此次项目涉及的额外的0.3%年化收益怎么收,李某虽然向法律部的人咨询过,但最终并没有在行内进行审批。

03

自行安排国元证券收款

在未通过行内审批的情况下,李某自行寻找了可帮忙“收费”的机构。

根据李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的资金将国金基金的子公司千石资本完成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于是,2015年10月17日,李某联系千石资本的投资经理徐某是否可以帮助收取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放在托管户,遭拒。

同日,李某又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管总部金融理财二部工作人员完某,并私自承诺支付2bps费用,让国元证券帮助收取购买该笔理财产品由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被回复“有操作空间”。

震惊金融圈!这家银行险被骗10亿,“局中局”案件细节曝光 - 5

04

未尽核保核签职责

2015年10月20日,李某与千石资本的徐某等人到蚌埠、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原本李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着盖章,常某通过中间人调节之后,改在下班后,让他人到文秘室冒充工作人员假装盖章,李某他们在门口看并拍照。

在核保核签时,李某看见常某在业务上将收益率用手写改成4.7%,并从抽屉里拿出固镇分行的公章在修改处用印,这是明显违规行为,支行的章不应该由行长保管。李某在证词中表示,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是没有权利去修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她还是默认并继续推进。

同日,完某提出用国元证券元通136或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0.3%费用的收款路径。

在李某、常某等人的安排下,国元证券与安徽力赛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财务顾问协议,违规将该笔理财业务年化收益率中0.3%部分,两年共计600万元一次性收取。

在上述运作收取0.3%费用的过程中,李某与国元证券公司商定:由国元证券公司收取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05

试图瞒报300万

2015年11月11日,力赛彩钢将600万元转至国元证券公司账户中。2015年11月17日完某告知李某已从企业一次性把费用收取,并将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李某。

由于2015年10月底,李某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李某3汇报了该笔理财产品还有年化率0.3%的收益徽商银行愿意支付。在办理该理财业务期间,李某同事陈某3、王某2也知悉该笔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

但调查显示,其同事不知道李某是否收取了0.3%、怎么收取、谁收取的、收取的数额是多少。

2015年11月12日,李某离职。李某向完某交代,若中信总行营业部相关人员询问,让完某说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

06

原是“局中局”

2015年12月8日,千石资本在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向徽商银行总行核实理财份额,发现账户资金未能认购理财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10亿资金流向企业和其他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0日,千石资本向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汇报的认购异常信息显示,在未经千石资本出具单据的情况下,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将8亿元资金通过千石资本活期账户直接划转企业客户,将2亿元资金认购与理财协议不一致的理财产品。

事实上,其后的调查显示,该理财产品本身就是一个围绕常某行长的身份,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资金的骗局。

收到千石资本函告后,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将千石资本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给中信银行。

由于中信银行的提前清算,引起了常某的不满,常某给李某发短信威胁李某如果逼急了所有的费用都会暴露出来。李某于是帮助常某联系了平安银行做了相应的理财业务,提前结清了该笔理财,想把事情遮掩过去,还帮助协调放款。

中信银行在内部调查中,李某告知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人员,国元证券收取的金额为300万元。直至2016年6月,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调查才发现实际上通过国元证券收取了600万元。

07

600万最终去哪了?

李某千方百计收取的600万元,最终还是被冻结在国元证券的账户。

据悉,天津信唐的李某1在事后想收取介绍业务的中介费。2015年12月,李某联系国元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许某,协调让国元证券从收取的600万元中拿出100万元支付天津信唐中介费用,被许某以年底扎账、无法支付为由拒绝。

2016年3月份,天津信唐李某1、张某2在征得李某同意后,联系国元证券许某、完某,再次协商支取介绍费事宜,也被许某、完某拒绝。

国元证券的完某表示,一直认为这600万元是中信总营及李某基于多年来合作给予国元证券的弥补,所以没有正当原因,国元证券不可能向力塞彩钢或中信总营退款,更不可能向个人转移支付。国元证券收取的这600万元因为领导不同意,没有支付出去,完某称,许某说不愿意支付的理由是领导认为这是洗钱。

而对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相关人员的证词中提到的,认为以后可以用这笔费用折抵给国元证券的费用的问题,完某则表示李某没有明确向他提出过给600万元用于抵扣或减免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费用。

案发后,该600万元被蚌埠市公安局冻结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08

被判3年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书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钟某某实名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2016年6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发现王某1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签订虚假的购买理财协议,套取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1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原中信银行李某私下却安排国元证券以签订虚假财务顾问形式违规收取,企图通过其他形式变相支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尽管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补充说明”中表示:

根据掌握的事实,判断李某就相关30bp的安排是为了中信银行的利益。虽然2016年5、6月份之前,中信银行领导不知晓上述相关费用的安排,也未与国元证券商谈具体折扣或优惠方案,但根据上述中信银行排查所掌握的事实,李某事先虽未汇报,但曾明确告知同事有30bp放在券商处,通过未来的业务机会收回,这些事实足以使我行判断李某的上述安排主观上是为了银行的利益。但鉴于银行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较为有限,还望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办案。

但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已经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也明知资金流向的情况下,对于业务办理中的理财产品与官网发行的产品内容不一致、随意修改产品说明书、未亲自核章面签、用章管理不规范、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不合规行为,其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上述种种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协调继续推进业务,致王某1、常某等人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院一审称,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欲支配该笔费用,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后,李某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商业合作: [email protected]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email protected]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