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遭遇他人诽谤,您应该这样正确维权
在澳洲遭遇他人诽谤,您应该这样正确维权
诽谤 一般可以理解为将损害个人/企业声誉的虚假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诽谤可能对个人/企业的正常工作与业务造成伤害,因此人们需要对此引起重视。
一、诽谤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构成诽谤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01
某信息需要是诽谤类的信息
该信息需要对受害人的声誉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果一个普通而理性的人看过材料以后,没有产生对受害人声誉不良的印象,那么这类材料可能不被考虑为 “诽谤材料”。单纯对一个人外在形象的言说,如高、矮、胖、瘦,一般不构成诽谤。
02
该信息必须事关受害人
一般传达或者公布受害人姓名便可以满足此条件。如果在诽谤材料中没有明确指出受害人的姓名,那么受害人需要证明第三方通过了解诽谤材料可以识别出其所指为受害人(Nicholson v Seidler (1990))。
03
该信息传达或者公布给了第三方
该信息可以通过口头表达,声音,书面或者印刷材料,绘画,照片,标志,手势,广播,电视,网络,表演和展览等方式传达或者公布。因此,社交媒体上的评论和发帖一般可以被视为传播途径。
口头诽谤相对于书面诽谤而言可能较难证明,但口头诽谤依然符合此要件的条件。如果发布者仅仅将信息发布给受害人本人,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不构成此要件。
04
发布者没有合法的理由公布该信息:
以下条件一般可以作为发布者的合法理由,并以此抗辩:
真相:发布者可以证明其发布的材料或者信息是真实的;这种真实只需要为实质上的真实(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不需要是绝对完全的真实(completely true)。
法律专业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 Qualified Privilege):例如一些情况下,发布者将材料或者信息传达给法庭,雇主与雇员的沟通,警察与受审人的沟通等等;
公共材料:发布者发布的信息是也可以在公共材料中取得的信息;
观点:对第三方而言,发布者仅仅是基于真实情况(substantially true)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其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如,基于真实情况,发布者认为某家餐厅的菜太贵了,或者菜不好吃,或者某一部电影不好看等等。
琐碎之事(Triviality): 发布者可以证明所谓“诽谤”之事是微不足道的以至于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实际伤害。这种情况通常见于家庭内部,有限亲戚之间的无伤大雅的闲聊。
二、 谁可以就“诽谤”向法庭提起诉讼?
一般个人,某些非营利性公司和雇员在10人以下的公司有权向法庭提出诽谤类的诉讼。
受害人可以自诽谤信息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向法庭提起诉讼。
如果有人对雇员在10人以上的公司做出虚假评论,则该公司可以提起伤害性虚假申诉(a claim of injurious falsehood )。
三、 什么是《关切通知》(Concerns Notice)?
根据澳洲法律,受害人可以向发布者发出《关切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正式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包含:
所涉诽谤的材料和信息;
对诽谤情况的充分描述;
要求发布者对所涉内容进行道歉,纠正,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
在《通知》发出以后,发布者一般有28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该《通知》。如果发布者对此《通知》完全反对,或者不予理睬,那么受害人可能需要考虑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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