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未告知“凶宅” 高雄屋主母女都被判刑(图)
高市简姓母女以695万元出售房屋,却涉嫌隐瞒房客在屋内烧炭自杀,挨告后辩称,买主有租金收入,知道凶宅也会买,案经高雄高分院审理后,依诈欺取财罪分处3月和2月徒刑,均得易科罚金,仅女儿宣告缓刑2年,向公库支付3万元,维持原审刑度。
判决书指出,简姓母女将位于高雄市大寮区透天庴,租给陈姓房客后,陈于2012年11月中旬,在屋内烧炭自杀,虽经人送医急救,乃宣告不治。
2015年10月间,简姓母女委托不知情的翁姓房屋仲介出售该屋,2人明知是凶宅,先由简女授权不知情的姊姊在「标的物现况说明书」内「是否知悉本标的物曾经发生凶杀、自杀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为并致死等情事(如跳楼死亡)」栏位勾选「否」,并签名确认上开内容为真。
简母则于出售该屋洽谈过程中,也未据实告知翁和李姓买主屋内曾有房客烧炭自杀之事,并于2016年2月18日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价格为695万元。
同年4月间,李姓买主经管理该屋租赁事宜的杨姓女子告知是凶宅,始知受骗,愤而提告。
被告简女辩称,若买主知道是凶宅还是会买,因为事后仍有租金的收入,她并曾加价买回被拒,代表这个房子在买主心中不只700多万。
被告简母则辩称:她不知道死者在医院第5天死亡,这也要跟房仲说明,而买主也没有财产的损失,因为自交屋后,买主都一直有在收租金,否认故意隐瞒凶宅。
合议庭审酌简女涉案情节较轻,宣告缓刑,以启自新,另简母未与买主达成和解,量刑较重,不宜缓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