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柱铭等7人未经批准集结案被判罪成(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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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兼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等多名民主派领袖被控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案件经过多日审讯,九名被告中,梁耀宗和区诺轩两人早前认罪,黎智英、李柱铭,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俊仁、何秀兰七人均不认罪。
西九龙裁判法院法官胡雅文本周四(4月1日)颁布裁决,七名不认罪的被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罪名成立。根据香港媒体报导,除梁国雄外,黎智英、李柱铭等6 人均是首次被定罪。
法院宣判前,多名被告和民主派人士在法院门外,举起“反对政治检控、抗议政治打压”的横额。被告之一李卓人表示,政权对各方的打压加剧,但会继续坚持信念,面对未来多场检控。根据香港媒体报导,李卓人在被告栏内一度举起“五一”的手势。梁国雄亦一度高呼“政治检控可耻”、“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等口号。
辩方理据之一是被告想协助群众疏散,但法官不接纳,认为他们打手势和高叫口号,是带有共同目的,此前警方亦反对他们游行,只是批准集会,各被告带领群众游行,是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法官决定将不认罪 7 人的求情及判刑押后至4月16日。黎智英和梁国雄因为国安法案件需要继续被还押。其他人获准保释,但不准离港和要交出所有旅游证件。
香港媒体分析认为,审讯结果对市民日后行使集会自由亦会有重大影响。裁决对其他同类案件,或会起指标作用。
2021年4月1日,香港民主派人士在西九龙法院大楼外集会抗议。
这是李柱铭(左)首次被落案起诉的案件。
案件争议点是什么?
2019年8月18日,民主派组织“民间人权阵线”(民阵)在维多利亚公园发起“流水式集会”,反对当时甚具争议的《逃犯条例》修订案以及警察针对示威的执法行动,民阵称当时有170万人参加,香港警方称集会地点同一时间内出席最高峰人数为12.8万人。
这场示威是当时罕有的和平抗议活动,并没有演变成严重暴力冲突,警方亦没有强硬执法,当时示威者阵营一方强调这次抗议活动是要向政府显示示威者“可勇武、亦可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
但这场示威争议之处在于抗议人士没有按照警方《不反对通知书》的指示,后来离开了集会地点进行游行。涉及的9名被告当时举起横额,带领示威者从维园游行到中环遮打道行人专用区。
当天示威人数众多。
控方指他们明知游行是遭警方反对,仍以“流水式集会”为掩饰,带领民众沿原定路线游行,交通严重受阻。
辩方则指,民阵一早估计集会人数众多,提早公布了“流水式”疏散安排,希望参加者能够有序离开集会地点,而当天众多示威者“离开”时,警方当天没有阻止、亦没有警告,让民众以为可以这样做。辩方又指《不反对通知书》立法原意是作为一个“通知”制度,而非市民必须获警方“批准”才能行使示威权。不过控方并不同意,认为这不单是一个“通知”制度,而是让警方准备应对,并强调集会自由并非绝对,应受到适当规管。
法官在书面判词指,细阅过控辩双方的陈词后,认为辩方提出的相称性及宪法议题没有任何争拗余地,控方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成功证明众被告干犯两罪。
法官认为,当天没有证据显示维园人满情况有即将发生的危险,附近地铁站也一直开放供人群离开,当天的游行队头由多人手持、印上口号的横额可见,该游行是有共同目的,各被告带领数千人游行时,沿途呼喊有共同目的的口号,又指游行毋须警方批准,而不是指示人群如何离开,种种迹象均显示此为游行而非疏散计划。
法官说,留意到部分被告在游行申请上诉被驳回后,曾呼吁市民参与集会,表达对警方禁止游行的不满,法官认为被告是想告知公众,可藉集会和疏散之名参与游行。法官批评被告所讲的疏散群众,只是藉词违抗及绕过法律,组织未经批准集结。
法官又指,被告都是民主派人士,当中包括多名前立法会议员和非常资深的律师,加上警方反对游行的决定被广泛报导,所以认为全部被告是“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西方政府就上述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早已发表声明谴责。
美国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指责中国进行政治检控,严重削弱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司法独立、学术及新闻自由构成压力。
北京和港府曾反驳,外国政府不应干预中国内政和香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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