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性,阅后即焚?苹果应用商店惊现偷拍APP!专家解析,细思极恐(组图)
近日,有网友爆料,在苹果App Store 摄影与录像排行榜付费 App,排名第三的应用“安全相机”,背后实则是,一个隐秘又阴暗的世界。
虽然它的名字“安全相机”,听起来人畜无害,还宣称自己是“取证专家”,但打开预览图,里面赫然出现的却是,穿着比基尼的小姐姐和注释“更安全的拍照”,整体画风充满了暗示性。
右滑照片下的注释则是:“把相机伪装起来;将屏幕伪装成黑屏、桌面,没人知道你正在拍照。”
令人心惊的“安全相机”在APP里面甚至还有个伪装图片库。
在这些图片的伪装覆盖下,偷拍图片可以通过上下滑动,来调整图片透明度,甚至完全覆盖,简直“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让人起疑心,拍照功能其实却完全不受影响。
同时,APP里还设置了定时拍摄功能,也就是说,动动手指都省了,又有谁会发现我的小猥琐呢?
要是放在试衣间、厕所等隐私场所……细思极恐!!!
更绝的是,拍完的照片,全都进了隐私相册,必须输入密码才能进入相册。
也就是说,即使现场被抓包,很有可能也找不到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偷拍者的“乐园”
在APP里偷拍成功的照片都会被自动上传,令人震惊的是,APP后台居然还有个“阅后即焚”的图片墙!偷拍者就像炫耀一样,上传着自己的“战利品”。
不过,相册都被厚码,想看,是要用积分来换的。根据软件开发者的介绍:
初始积分1000分
浏览一张图片-10分(相当于能看100张)
上传自己的“偷拍成果”或每日登录,赠送积分
开发者同时介绍:用户可以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到照片墙,这些照片将被用于“共享出来供全世界同道中人观摩”。甚至为了避免用户“水积分”,开发者还将上传功能限定为“仅本APP内拍摄照片”。并一本正经地解释:“我们强调即时、新鲜、真实”……
那些所谓的“即时、新鲜、真实”的照片
虽然截至发稿,APP Store里已经下架了这款“安全相机”,这一款APP的下架,并不意味着类似软件的彻底消失!
那么,“偷拍”这一行为,涉嫌侵害被偷拍者的哪些权益?
我国法律目前对这一行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郭清梅指出:“偷拍”这一行为可能涉嫌侵害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首先是涉嫌侵害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
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只要是偷拍行为,肯定是未经许可的拍摄行为,这种未经许可的拍摄行为以及拍摄后公开或者传播所拍摄相片的行为,都必然会侵害被偷拍者的隐私权。
其次是涉嫌侵害了被偷拍者的肖像权。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同样认为,“偷拍”行为涉嫌侵犯被偷拍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同时,他指出,目前大多数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处理的,偷拍者的照片涉及偷窥隐私部位的,都以侮辱猥亵的名义处以治安拘留。
郭清梅表示,我国目前对这一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四编第四、五、六章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与第二百八十四条。具体而言:
一旦偷拍者实施了偷拍行为,则首先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其次,被偷拍者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三,如果偷拍行为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偷拍者作出刑事处罚。
如果,不幸被偷拍,且偷拍者被抓住,被偷拍者是否可以主张民事权利,向偷拍者索要经济赔偿呢?
陆路路律师建议,被偷拍者首先可以要求删除照片,如果涉及到商业利益的,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否则主张经济赔偿比较难;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考虑按照精神损害主张赔偿。
郭清梅认为,被偷拍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自己是否已经被侵犯了隐私权、纯粹的肖像权或者名誉权。
如果确认自己的这些权利中某一或者某几项民事权利被侵害,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首先,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建议及时收集与保存各种证据(证人证言、手机偷拍照片截图以及报警记录等)。
在这个事件中,该App还有阅后即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取证呢?
“这种情况,我建议应该由手机APP技术人员和法学专家共同思考偷拍举证的对策。”对于这一问题,郭清梅表示,民事案件中,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这个事件中,该App有阅后即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偷拍的照片证据是不存在了,被偷拍者按照一般的民事举证原则是无法证明偷拍侵权行为存在的了。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取证,首先要请教App程序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无恢复照片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后台留有时间等相关的信息记录,那么,从法律证明责任的角度可以考虑转移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在甲某偷拍了乙某,并被乙某当场抓住,甲某即使被抓住时使用了阅后即焚功能,如果甲某手机上有甲某在该被抓的时间点使用阅后即焚功能的记录,则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甲来承担该时间点为何使用阅后即焚功能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如果这些偷拍的照片被贩卖、传播,偷拍者又应承担哪些责任?
涉事APP及所在应用商店,又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陆路路律师认为,要看照片的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属于的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金额就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同时,他强调,App的开发者或者管理者也已经涉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用商店作为网络平台负有职责进行监管,可由网络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提醒各位小姐姐,出门要注意保护自己,警惕不良用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