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放弃中国籍入外籍或被征税!网络全球监管,严打双重国籍,哪些华人群体受影响最大?(组图)
一直以来,海外华人如果想要加入外国国籍,硬性规定就是放弃中国国籍。
近日,随着中国两会的召开,不少围绕居民身份的提案再次被提出。而现有的移民规定之中,在更改国籍的时候,华人可以将自己的资产和财富转移到国外。这其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为了避税或者逃税而更改国籍的情况。
未来,放弃中国国籍可能会被征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最近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税收规定,增加弃籍税的提案。
这项提案的发起者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鉴于目前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漏洞以及部分富豪移民逃税后仍在国内赚钱的现象,建议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弃籍者的税收清缴、个税征管和征管流程等方面加以完善。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富豪数量也持续增长,但部分富豪以避税及将资产及财富转移国外为目的而移民。陈晶莹认为,为转移资产而移民的中国富豪应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的确存在极大漏洞。
简单一点来说,要对放弃中国国籍的人们征税!陈晶莹强调,“弃籍税”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应该被定义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这个制度之下,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应做出一系列征税安排,其核心价值仍在于保护国家税收主权,遏制资产外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在这个税收制度没有完善之前,仍存在一些可以被利用的漏洞!
如果弃籍税生效,在取消中国国籍的时候,就不只是提交一份退籍申请,而且需要向税务机关清算自己的税收状况。不过,这项法案对于那些普通海外华人影响可能并不算大,除了在放弃中国国籍的时候,平日里如果完全依赖海外或者国内的收入,正常缴税的话,也不用担心太多。那些利用海外身份实现中国和海外双重避税,实际上一直偷税漏税的人群,这个新的税收政策影响可能就会很大了!
随着税收政策的完善,很多人的行为会被严查,两头避税最终会变成两头交税!除了征收弃籍税之外,专家还建议要加强CRS国际税务信息交互系统的信息收集功能。目的是了解中国公民在海外金融账户的数据以及在海外的收入信息。重点在于打击“移民+离岸信托”中的逃税行为。
那些华人群体受影响最大?
1.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2.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3.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4.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5.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与此同时,不断延长的疫情期更令那些暂持双国籍身份者受到限制,几乎无法正常入境中国。当相关要求趋于正规化以后,海外华人钻法律漏洞将变得更加困难。除税收制度收紧以外,海外华人今后也不可能再利用双国籍身份入境。
华人偷偷保留双国籍
回国时暴露被拒绝登机
2020年疫情暴发之初,曾有一位加拿大华人陈先生(化名)担心疫情失控,在除夕前从中国经美国转机,赶回了自己的第二国籍所在地——加拿大。然而,这一走就是2年。仍在中国的父母已经是许久未见,于是在今年疫情好转了的春节,他便想要回国陪父母过节。不过,陈先生的身份却成了一大问题。因为此前,他一直都将自己的第二国国籍隐瞒。而在国内依旧用中国国籍身份经商,以省去许多不便。
孰料疫情期间,双国籍身份被彻底暴露。陈先生表示:“之前的操作是在入境中国的时候使用中国护照,但在返回加拿大的时候就换成加拿大护照,只是在出境中国时仍用中国护照,这样一直都没有被查出我有两本护照的事情。”疫情好转之后,返华航班要求乘机人必须要提供本地居留证明以及核酸报告。
许多人都通过提交医保卡或驾照作为本地居留证明,成功地申请到了返华的登机绿码。而陈先生则被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发现其隐瞒双国籍的事实,拒绝发放登机绿码。
陈先生至今仍因双国籍一事,而无法返回国内与家人团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如果海外华人持有“双国籍”,且没有将中国户籍注销,那么将会被暂时禁止出境,只有在返回原居住地注销了中国户籍之后才可出境,严重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
那么,弃籍税又该如何具体规定呢?专家的建议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规定,比如,1972 年德国颁布的《涉外税法》规定,以避税为由移民的德国公民,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徳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美国2008年通过的《英雄报酬补助救济税法》(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 of 2008),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对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放弃国籍前5年年均收入税超过14.5万美元;净资产至少200万美元;或者无法提供过去5年的足额交税证明。而且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
目前,有五条针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建议:第一,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并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针对弃籍者的税收清缴。
即“如果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将被视为以公允价出售,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债券、个人物品(如汽车)等,其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借鉴德国经验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个税征管。“以避税为目的移民的中国公民,税务机关有权认定其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中国保持有实质性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第三,完善弃籍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流程。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做好税源登记,依托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放弃国籍的税收征管力度。
第四,对弃籍者进行征税还需要完善多个部门的法律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应负的申报及纳税义务。同时在实施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规定企业及个人应税资本及财产的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
做好国籍法与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时,规定清税为前罝条件,加强监管。另外,企业与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是这项制度得以顺畅施行的保证,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完善落实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
第五,通过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系统加强对放弃国籍的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除了获取其国内应税资本和财产信息外,还应当全面获取其全球海外资产信息。通过CRS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充分获取我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数据和其他涉税信息,完善信息处理和运用机制,尤其需要打击“移民+离岸信托”进行的逃税行为。
这个建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功能。核心就是加强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其实“双国籍”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有不少人认为自己“足够幸运”,手持两本护照不会被发现。但规定就是规定,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要进行遵守。为了自己方便而不顾法律的行为,早晚都是要翻车的。弃籍税虽然只是刚刚给出提案,还没有立刻生效,但这已经是中国完善税收制度必然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