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小学童遭罚波比跳,校方判赔16.5万元(图)
北市一所小学学童遭罚波比跳,还被要求公开描述与同学的纷争。案经学童与母亲请求国赔,一审认定校方侵害学童人格发展权须赔新台币16万5000元。二审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学童及母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主张,校方自民国107年起,多次以遗失物品等理由,处罚学童跳波比跳,导致小腿肌肉撕裂伤、肌腱发炎。
起诉另主张,学童遭同学霸凌受伤,校方却要求学童在班上重演霸凌过程,校长另指责学童为妈宝,导致学童与学童母亲都患有忧鬱症,以校方违反教育基本法等规定,侵害学童健康权、人格发展权、隐私权,请求校方赔偿学童新台币69万馀元、学童母亲27万元。
校方抗辩,波比跳是运动暖身项目,强度与成人的波比跳不同,学童因遗失物品选择波比跳取代填写事件经过单,是督促学童自我警惕并培养爱惜物品观念;此外,因学童撞伤同学,才要求波比跳,未严格要求确实执行,也未要求重演霸凌过程。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规定,“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一审法官认为,校方要求学生进行的波比跳有半蹲、撑地等类似体罚动作,认定学务组长曾因学童遗失斗笠帽、水壶、蛙镜,各处罚波比跳至少20下,代课老师曾因学童撞到同学,处罚波比跳150下。
一审认定,校方处罚波比跳只是省去学童撰写事件经过单的麻烦,无法达到辅导学童养成注意携带身边物品的习惯,也无法达到辅导学童不慎撞及他人应予道歉的目的,认定校方人员违反教育基本法等规定,侵害学童人格发展权。
另方面,一审法官认为,学童并未遭受霸凌,但校方要求学童描述与同学纷争的经过,并就其中说词不一之处进行比划,造成学童担心同学评论等压力,影响人格发展。
一审判决,校方应就所属公务员的过失行为负赔偿责任,3次各处罚波比跳至少20下部分,应赔偿学童精神慰抚金3万元,处罚波比跳150下部分赔偿7万5000元,公开描述纷争过程部分赔偿6万元,共计16万5000元。
校方、学童及母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认定上诉均无理由,校方未遵守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规定,侵害学童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