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拍摄妻子出轨视频发到家庭群致妻子跳楼身亡!法院宣判:无罪(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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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妻子出轨,将拍摄到的不雅视频发到了家庭群里,结果却致使妻子情绪激动跳楼自杀,岳父母为此将男子告上法庭,结果法院竟判男子无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概述
李某与妻子贝某,是一对经历多年婚姻风风雨雨的夫妻,他们育有一对可爱的儿女,为了给孩子们营造更美好的成长环境,李某每天努力地工作,尽其所能地为家庭创造更多的物质保障。
然而,正是这份沉重的工作压力,让他在回到家后常常倒头就睡,无暇顾及妻子贝某内心渐渐低落的情绪。
贝某作为一个家庭主妇,每天都醉心照顾着他们的孩子,然而,在生下小女儿之后,她发现丈夫不再像从前那样热切地关注她,贝某误以为是产后的身材变化所导致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她决定报名参加健身班,希望能够恢复曾经的自信和魅力。
在健身班的第一堂课上,贝某遇到了一位帅气阳光的男私教徐某,徐某的风采和谈吐深深吸引了贝某,在两人的相处过程中,她不知不觉对其产生了情愫。
随着课程的深入,贝某愈发欣赏徐某幽默风趣的个性,情感的纽带在两人之间逐渐加强,最终促使他们走到了一起,建立了一段违背道德的婚外情关系,而这段情感关系的开始,也成为了贝某生活的转折点。
贝某开始频繁地外出与许某约会,对家庭和孩子的关心也逐渐减少,回家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晚,每当丈夫询问,贝某也总是以私教课程的延长来解释。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
有一天,李某提前下班,便偷偷去贝某的健身班接她,想要给妻子一个惊喜,谁知却先收到了妻子的暴击。
李某看到妻子竟然笑意盈盈挽着另一个男人的胳膊,两人亲昵地走进了一家酒店,这一刻,李某的心仿佛坠入冰窖,痛苦和愤怒交织在一起。
在亲眼目睹妻子出轨的情景后,李某的第一反应是要离婚,但为了掌握主动权,他需要有更多的证据。
为了获取确凿的证据,李某尾随贝某进入酒店,拍摄了贝某与许某亲热的视频,并以此为依据要求贝某同意离婚以及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贝某一听李某要离婚立马急了,她深知如今的生活都是靠李某来维持的,要是离了婚她将一无所有,于是贝某开始撒泼,一哭二闹三上吊,怎么都不肯离婚。
对于贝某的耍无赖,李某很是无奈,但他还是坚持要离婚,为了揭露真相,李某将拍摄的贝某的出轨视频分享到了家庭群里。
贝某在看到自己的出轨画面被展示在家人面前时,感到羞愧和无地自容,她的自尊心受到了巨大的打击,愧疚感深深地侵袭着她的内心。
在极度的情绪波动下,贝某脑子一热便做出了极端的决定,她从窗口一跃而下,选择了跳楼自杀。
这一悲剧性的事件传来,震惊了贝某的父母,他们认为是李某公开出轨视频才导致了女儿的自杀,毅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试图为女儿寻求正义。
然而,法院在经过调查审理后,宣判李某无罪。
以案释法
一、李某拍摄贝某的出轨视频,其行为侵犯了贝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而李某在贝某不知情且裸露身体私密部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摄,这种行为已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李某拍摄的视频中,贝某的面容是清晰可见的,依据《民法典》来说,在未经贝某允许的情况下,李某私自拍摄并传播贝某的视频,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按律来说是要追究李某的责任的,但他是事出有因。
在本案中,贝某婚内出轨李某在先,其行为涉及到不忠和背叛,这直接影响了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李某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国家及时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通过合理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李某偷拍出轨视频的目的是为了揭示事实,维护家庭的稳定,以及保护他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因此,在李某不以谋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拍摄,其行为并未构成侵犯隐私权与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二、李某将贝某出轨视频发到家庭群,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通常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物品的行为,而在本案中李某将贝某出轨视频发到家庭群,其目的是为了揭示事实,维护家庭的稳定,而不是出于营利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要符合一定的传播量和传播对象范围标准,通常是指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三百至六百次以上才会立案。
然而,在本案中,刘某将视频发布到家族群里,这个群仅限于家族成员之间使用,人数相对较少,传播范围也非常有限。因此,从传播量和传播对象的角度来看,刘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李某发布视频是为了能与贝某顺利离婚,这意味着该视频是被视为证据,而非淫秽物品。在法律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为了证明或驳斥某种主张,而并非违法目的。因此,从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上看,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贝某跳楼自杀,李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要看李某发布视频与贝某跳楼自杀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通常需要证明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贝某的跳楼自杀是一个突发性事件,而李某将视频发到家族群里只是生活中的一个日常行为,只是视频内容较为特殊,难道李某不将视频发到家族群中,贝某就一定不会自杀吗?不一定。
贝某的自杀行为可能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她个人的心理状态、情感压力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等,李某发布视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加剧了贝某的心理困扰,但并不能直接归因为她的自杀行为。
因此,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李某的行为与贝某的自杀并不构成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此外,李某并没有办法能提前预知到贝某会跳楼自杀,因此这两者之间都是独立的行为,并不是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不成犯罪,自然也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概念,尽管不构成法律责任,但李某的行为仍可能在道德上引发争议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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