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家国企公告自负盈亏,后续举债地方政府不担责(组图)
中国《每日经济新闻》13日报导,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内江苏省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发布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告有十多条,“退平台”国企不少于40家,其中大多数具有“城投子公司”背景。虽然国企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并不罕见,但上述现象显示,今后国企自负盈亏,后续举债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将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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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政府官网消息,邳州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市远通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2日发布市场化转型说明,两家企业表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偿完毕,今后不再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承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证鹏元研发部高级董事吴志武认为,城投企业经历多年的市场化转型后,取得一定成效,另外,该现象也受到江苏省强化对融资平台监管的影响。
江阴市人民政府4日发布《关于部分公司市场化转型的公告》称,根据大陆中央和省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要求,江阴市月城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新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每日经济新闻》报导,以上两家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企业均为江阴市国企,且后者在企业预警通统计口径下,为城投子公司。而此情况并非个案。
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月22日在官网称,集团下属子公司江苏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已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国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同日,淮安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也发布类似公告。盱眙县天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淮安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城投公司。也就是说,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几家均是城投子公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江苏省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发布类似的公告有十余条,涉及“退平台”国有企业不少于40家,其中大多数可被归类为“城投子公司”。
国企退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不是新鲜事,业内有观点认为,2015年以来,在大陆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等政策指引下,“退平台”更多地指向剥离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据1994年《预算法》,地方政府没有举债能力,一开始在各地建立专门的融资平台,常指城投公司负责相关业务,以规避《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约束。2014年修订实施新《预算法》后,地方政府发债主体地位被明确,但是额度有限,地方政府此前透过其他主体的融资管道,仍发挥作用。
2014年10月,大陆一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下称“国发43号文”),释放了地方债务严控和城投公司转型的讯号,《意见》要求,明确画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报导称,从业内了解到,2015年以后国企“退平台”主因是回应“国发43号文”,及监管部门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下,不断规范发展,实现市场化营运转型,退出融资平台,画清与政府的界限。
《每日经济新闻》报导,吴志武补充,从业务发展层面来看,城投企业声明退出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反映其隐性债务已经化解完毕且不再承担公益性专案,同时,对政府专案是以市场化身份参与,城投企业与政府业务关系也发生重要重构。“因为在有关政策规定下,地方投融资平台参与政府专案需要市场化的身份,如果不退出平台,表明身份未转变,其参与政府的专案会受到较多限制。”
除了剥离政府融资功能以及市场化转型的需要,国企退出融资平台也是为了规避融资监管,从而拓宽融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