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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丈夫承诺“生孩子就给半套房”,结果生个女儿离婚后不认账,法院这样判...(图)

18天前 来源: 婚姻与家庭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01

为了让女方生孩子,签订协议赠与房产

26岁的王娅是公司高管,身材高挑、相貌姣好;35岁的倪锋是IT公司员工,有车有房、高大帅气。在一次公司组织的郊游活动中,两人一见钟情,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恋爱3个月左右时,倪锋用开玩笑的口吻试探道:“我超级喜欢你,想照顾你一辈子,你看好不好?”

王娅毫不犹豫地回答:“好啊!”

倪锋有些不敢相信,反问道:“你说话算数?”

王娅回答得倒也巧妙:“如果你是用心的,我就是认真的。”

就这样,一句玩笑促成了一场浪漫的求婚。但真要去登记结婚的时候,王娅突然有些犹豫不决。毕竟两个人认识时间太短,彼此还不太了解。她担心倪锋靠不住,但又不好直接说出来。

倪锋似乎洞察到了王娅的心事,考虑到自己已经不年轻了,再加上身边朋友大都有了孩子,他想早日成家。

倪锋决定努力一把,主动提出与王娅签订《婚前协议书》,明确了两方面内容:结婚后3个工作日内,将胶州路房屋加上女方姓名,并将50%的所有权份额无偿赠与女方;女方需要放弃在婚后由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男方还贷,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

王娅被倪锋的诚意所打动。2016年9月27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初期,王娅和倪锋感情和睦,与公婆相处也很融洽,唯独在生孩子这件事上分歧较大。

倪锋父母抱孙心切,倪锋也期盼早日成为父亲。就这样,倪锋及其父母形成了“统一战线”。但是,王娅认为两个人是闪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希望至少再等一年,等婚姻生活稳定后再考虑生孩子的事。

为免除王娅的后顾之忧,2016年12月2日,倪锋再次主动提出签订《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如果男方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那么,男方要将江宁路房屋无条件赠与女方;如果女方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江宁路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江宁路房屋50%所有权赠与女方。

江宁路房屋是倪锋于2016年10月10日购买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780万元。转账记录显示,这些钱都是先由倪锋父亲倪建国的账户转账至倪锋账户,再通过倪锋银行账户转账至出卖人账户。

2017年1月10日,倪锋取得江宁路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他一人名下。2017年1月21日,倪锋与父母倪建国、汤美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倪建国、汤美丽受让江宁路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48200元。2017年3月2日,江宁路房屋被核准登记为:倪建国(1%)、汤美丽(1%)、倪锋(98%),按份共有。

【情感】丈夫承诺“生孩子就给半套房”,结果生个女儿离婚后不认账,法院这样判...(图) - 1

02

离婚后男方不认账,法院这样判

2017年8月5日,倪锋、王娅的女儿倪晓嘉出生。倪锋家重男轻女,希望王娅趁着年轻尽快生育二胎,最好能生个孙子。王娅则认为有一个女儿已经足够了,5年之内不会考虑生二胎。

由于无法在生育子女问题上达成一致,再加上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其他矛盾,2019年6月3日,倪锋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倪晓嘉跟随母亲王娅生活,倪锋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胶州路房屋产权归王娅所有,王娅应向倪锋支付折价款250万元。

之后,王娅向法院起诉,要求倪锋履行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赠与其房产的《协议书》,将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自己名下。

对此,倪锋明确表示拒绝,理由如下: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协议书》无效;这个协议类似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可诉性;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对于该赠与合同,自己也有权任意撤销。而且,自己已经把胶州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给了王娅。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倪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娅将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其名下;该过程产生的税费(如有),由王娅、倪锋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03

律师说法:

以生育为条件的赠与有效

1.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有效。

本案中,王娅要求办理江宁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的过户手续,主要依据的是《协议书》第二条。该条款的实质是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之所以被判有效,原因有三。

第一,这份《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主要用意是对生育孩子的女方进行一定补偿,并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也并未限制双方的生育权及其他的人身权。

第二,就妊娠与分娩而言,女性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明显为生育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为抚育子女成长,女性通常也会付出比男性更大的牺牲。从上述角度综合考虑,保护作为受赠人的女方利益,符合弱者利益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精神。

第三,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并未冲击现有的婚姻秩序,反而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利益。可以为生育子女的女性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生育秩序。

2.在本案中,倪锋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不能。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的赠与合同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倪锋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3.关于倪锋是否有权处分江宁路房屋?

有权。

第一,江宁路房屋虽然由倪锋父母出资,但倪锋购买江宁路房屋后,产权仅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

第二,根据倪锋、王娅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娅放弃婚后首套由倪锋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锋一人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即江宁路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协议书》第二条中,倪锋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

第三,倪建国、汤美丽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江宁路房屋1%的产权份额,发生在倪锋、王娅签订《协议书》之后,不影响倪锋之前对江宁路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

4.离婚是否影响本案赠与合同的履行?

不影响。

本案中,离婚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属于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的特定情形,所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其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仅在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更在于对生育子女的女方的照顾与补偿。

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女方生育子女的事实也不容否定。双方作为子女父母的人身关系依然存续,履行合同仍然能达到照顾、补偿女方的目的。

此外,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本案是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如果允许男方以已经离婚为由,主张不再履行赠与合同,非常容易助长赠与人以主动离婚的方式,既达到了生育子女的目的,又满足其不想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不良企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键词: 情感承诺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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