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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彩礼?

2017-03-17 来源: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彩礼? - 1

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在婚姻正式缔结前,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由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礼金的习俗,这种聘礼、礼金,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彩礼”或“纳征”。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彩礼的习俗一度受到批判甚至被废止,但在民间仍屡见不鲜。相应的,关于彩礼的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呢?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法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进行了专门规定:

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彩礼? - 2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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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款,一般指的是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婚礼,但却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这时只是我们民间对婚姻进行了见证和认可,法律上却仍不能认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当返还。第二款很容易理解,就是双方领了结婚证,但却没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过,这时彩礼也应当返还。至于第三款,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一般主要有以下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二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如果没有这几种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返还彩礼的。现在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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