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劫持女友“求击毙”:死也要死在她身边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感情在疏远
现年30岁的李禾,初中毕业后一直打工。2012年,他从黑龙江省饶河县来到大庆市。
2016年12月,李禾在开微型面包车运送KTV陪唱人员时与陪唱女姜某相识。同在异乡为异客,两人开始了交往,并很快住在一起。
2017年7月,相处半年多之后,李禾提出让姜某放弃陪唱工作,自己挣钱养活她。姜某同意了,之后一直在家过着悠闲的生活。
这种日子没过多久,2017年9月,李禾坐公交下车时发生意外,导致右脚脚跟骨骨折,在哈尔滨市医院做了手术。术后住院期间,姜某与李禾母亲一直在医院照顾他。国庆节之后,李禾的母亲因秋收在即,回老家收庄稼去了,只留下姜某一个人护理李禾。2017年11月初,伤势渐渐好转的李禾出院了。办理出院手续后,他与姜某商量回饶河准备结婚之事,姜某一口拒绝,表示自己要回大庆。
无奈之下,李禾与姜某重新回到了大庆。起初,二人还租住生活在一起,后因维持生活需要,姜某找到新的工作,并在他处租房,很少回李禾的住处。
有伤在身不能出去工作的李禾,敏感地发觉两人感情疏远了。他认为姜某嫌自己不能挣钱了,养不起她了。
由爱生恨
2018年1月20日21时许,多天未见姜某的李禾想起二人往日卿卿我我的日子,对比现在姜某对自己爱搭不理,心中好似打翻了五味瓶,于是借酒消愁。
“我给你的东西收拾完了,你有时间回来取一下吧!”喝了几瓶酒之后的李禾给姜某打电话,告诉她来取自己的用品,其实他就是想见见姜某,并希望寻得姜某的心理安慰。但没想到,电话那边的姜某什么话都没说就把电话挂了。李禾意识到,这段爱情已结束了,只是谁也没说出分手二字而已。
两天之后,1月22日上午,姜某回到李禾的住处,将自己的衣物取走了。
姜某离开后,李禾回忆以往一幕幕,想到以前自己省吃俭用把钱给姜某花,而今他遇到困难没钱了,姜某转身离开自己,一点儿同情之心都没有,他心里觉得憋屈。他由爱转恨,想着报复姜某,让她后悔一辈子。
发出威胁信息
1月22日中午12点,李禾通过外卖订了一箱啤酒,自己在家喝闷酒。喝到第3瓶啤酒,报复的念头再起。他想报复姜某,却又不想伤害她,于是,他想到采取挟持人质的方法,让警察开枪击毙自己。他想通过这样的死,留给姜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我要自杀”“我会让你后悔一辈子”……酒喝到下午3点多的时候,李禾开始给姜某发出一条条充满威胁与恐吓意味的微信。
大约过了20分钟,姜某来到了李禾处。看到姜某后,李禾从桌子上抄起水果刀,并指着姜某喊:“你过来!”
“你有病吧,你疯了?你要干啥啊!”姜某愣愣地看着李禾,惊恐地喊。
(网络配图)
听到姜某的喊声,李禾顺手把刀扔在了桌子上,拽了一下姜某的胳膊,她顺势坐在了床上。李禾将房门关上后,要求姜某打电话报警。因撕扯之故,姜某没解开手机密码而未打成。
姜某劝说李禾别瞎闹,但他根本听不进去。下午4时左右,李禾用自己的手机通过114查找到了大庆市委政法委的一个电话,并拨通说自己劫持了一名人质,要求让对方要么报警,要么让书记来对话。
在未得到对方承诺的情况下,李禾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自己劫持了一名人质,要求见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武警支队支队长,并且要求叫2名狙击手。
过了几分钟,李禾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告诉接警人员具体楼号,并称自己当过侦察兵,在单元楼内放置了炸药。
在李禾报警的过程中,姜某一直在抢他的电话,要他不要报警胡来,并一直在旁边对电话里喊“他喝多了”!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受审
报完警,李禾拿起水果刀,把姜某拽进卫生间。一会儿,听客厅有人喊“有没有人”。李禾知道,警察来了。
李禾用左手按住她的脖子,右手持刀架在她的脖子位置,打开卫生间门走出去。李禾告诉警察,不要靠近自己,保持3米距离。李禾在走出卫生间时小声对姜某说:“我不会伤你,你别乱动。”李禾的右手一直握住水果刀,刀刃架在姜某锁骨的位置,姜某害怕,一直在哭。
警察劝说让李禾放下刀,放开人质,说出爆炸物地点,并问他有什么要求。
“我要见公安局长和政法委书记”“我要求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并要黑龙江省的新闻媒体都到场……”李禾提出一大堆要求。
他心里很矛盾,想求狙击手一枪打死自己,又怕武警真的有枪。为此,他要求走向前的武警把衣服和裤子都脱掉。武警以点烟缓解他情绪为由靠近他时,趁其不备将他制服。
“我当时就想用这种极端的要求来引起警察的注意,让警察感到我对人质有威胁,对整座楼有威胁,好让狙击手一枪结果了我,让我死在姜某身边……”庭审中,李禾说出了当时的想法。
2018年1月23日,李禾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12日,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批准逮捕。
4月16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李禾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截至发稿,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面对感情纠葛,切莫走入极端,更不能以危险方式或编造恐怖信息来制造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