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教授:农村集体聚餐要提前备案,签订承诺书?干脆发个吃饭资格证算了!
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近日,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风险提示》,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并对聚餐场所、厨师和帮厨人员、原材料采购、菜肴加工制作、危险物品、散装白酒等做了要求,提倡文明节约以及及时报告聚餐问题。
应该说,有关部门以“风险提示”名义公告社会,让群众防范具体聚餐,初心是不错。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份风险提示的核心含义不是“提示”,而是对基层的各种“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对群众正当权利的侵犯。客观上,这份“提示”的各种要求,非常不接地气,不符合基层实际,最终肯定会造成基层负担。
这份“提示”实质上存在行政许可的内容,存在合规性问题。“提示”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自觉履行报备义务。要求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5桌以上的,举办人和承办人需提前10日向村(居)委会备案,这增加了公民义务,具有变相行政许可之嫌疑。如果说这一要求源自于某些行政法规,那么,该行政法规有问题。如果说这一要求就来自于“提示”,那么,缺乏合规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
事实上,这一要求根本就没办法实行。“提示”将5桌作为备案的基准,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对食品安全风险而言,多少桌都有风险。农村的集体群体,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准确量化。如过年期间亲戚朋友相聚,多少桌取决于来的客人有多少,并不取决于主人家。难不成,主人家当天来了5桌亲戚,因为没有提前备案,还要把亲戚赶走不成?还有,提前10天备案,也是无稽之谈。农村集体聚餐很大一部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根本就不可能提前10天。农村丧事是最重要的集体聚餐场合,而白事具有突发性,主人家能够提前预测要举办白事的时间么?
一般的行政许可都有惩罚性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公民采取措施。但这份提示显然又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并不可能强制要求群众去备案。最终的结果是,群众不可能去主动备案,但上级又有要求,这个任务就只能变成基层的负担。
可事实上,基层也不可能按照要求履行好职责。毕竟,这些要求根本就不可能达到。也因此,基层一定是以形式主义的名义对待之。如果上级没有检查督查考核,基层可能无动于衷给,将这份提示置之不理。如果上级有要求,基层就只能做材料,完成一系列的合规性动作。最终,很可能出现滑稽的一面:几乎每个白事,基层的留痕材料里可能都是提前十天备案了。
更关键的是,哪怕这份“提示”有强制性,基层干部和群众也做不到。比如,承办厨师和帮厨要持有健康证上岗,可实际上,很多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和帮厨都是民间自发的,甚至是群众间免费帮忙的,难不成也要他们持有健康证?“提示”还要求查验原料采购渠道,可农村相当部分食品,如肉类、素菜,根本就不是正规市场来的,而是群众自产自销的,难不成也要证明其来源?加工成品常温储存不超过2小时,这也做不到,农村流水席持续时间长,食物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再正常不过了。
这份“提示”,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当前各地社会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要求,外化为对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本来,上级部门很可能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基层提出要求,备案或其它措施,只是事前管理,或全链条监管的逻辑结果。但在结果上,这种所谓的精细化管理,又离不开群众的配合。结果,就成了对群众权利的干扰。群众聚个餐,吃个饭都要报备,真是滑稽!
笔者看了这份“提示”,第一反应就是基层负担又要加重了。按照“提示”,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庞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要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一些聚餐活动要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这就意味着村干部得天天盯着群众有没有集体聚餐,随时都要制作台账以备上级检查。
就这份“提示”而言,如果从善意理解,有关部门真的是“太负责任了”,管得也够宽够细的。但落在基层和群众的心目中,难免要从恶意去揣度。他们会本能地想,如此不解地气,不符合实际,对基层和群众指手画脚的规定,仅仅是因为上级部门“不放心”么?恐怕未必。有关部门这样做,很可能是出于避责的需要。所谓的备案,就是行政机关为自己设置的免责条款。其逻辑是,万一有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群众没有主动备案,行政机关可以说“我不知道,不关我的事”;而如果备案了,还签了承诺书,出问题就是个意外。
政府看上去像保姆,事无巨细都要去管,但管又管不好,就有可能陷入一个怪圈。越是管不好,就越要管。“吃饭大事,人命关天”,哪一天,干脆出台一个规定,每个人吃饭前都得请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取得吃饭资格证才能吃饭,以防万一出现的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