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签证期间,从雇主A转到了雇主B,怎样仍能符合186TRT两年转永居的条件?!(组图)
在澳大利亚移民法的框架下,186类签证(雇主担保移民签证)中的TRT(Temporary Residence Transition)转永居途径,要求被提名人在相同职位上为同一雇主工作两年。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名人(通常是雇主)在整个要求的工作期间都会是被提名人(申请人)的雇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雇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就一定不符合186 TRT的要求。本文讨论2️⃣种移民法规允许的,从A雇主转到B雇主情况下,满足186 TRT转永居的条件:
1️⃣关联实体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被提名人是由A雇主担保、提名,获得的482签证。但482签证批准后,被提名人给A雇主做了一段时间,并由A雇主发了一段时间的工资后,又跑到了B雇主处去工作,由B雇主给被提名人继续发工资。只要B雇主是A雇主的关联实体(关联实体,参见《公司法》的定义),并且被提名人在该关联实体的业务中从事相同的职位,被提名人仍可以由A雇主作为提名人来符合186 TRT的要求。
2️⃣因企业接管导致的雇主变化
被提名人是由A雇主担保、提名,获得的482签证。但A雇主的业务经过重组/接管/出售/关闭,并更改了其ABN/ACN名称,形成了新的法律实体B雇主。而该
✅新实体B雇主需要向移民局去申请新的482担保(SBS)资格,并提名(Nominate) 在该业务中工作的签证持有人;
✅同时满足B雇主尽管重组或更换了所有者,但仍使用相同的业务名称和/或运营方式;以及
✅确保被提名人仍从事相同的工作。
这样, 即使旧公司A关闭并成立了新公司B,只要员工的职位保持一致,并且新公司B实质上是A业务的延续,由新公司B作为提名人,186 TRT的签证要求仍然可能得到满足。